天津工业大学校园门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营造文明、宁静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园设置门禁系统用于机动车出入管理,并按照“加强管理、适当收费、停放有序、保证通畅”的原则,对进出校园及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进出天津工业大学校园的机动车应服从学校管理,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天津工业大学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包括两轮及三轮机动车)。
第二章 免费车辆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下列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免费车辆)免费通行:
(一)学校各类公务车辆;
(二)正式在职的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每人可以申请两辆机动车免费通行(两辆车不可同时进校);
(三)本校离退休教职工每人可以申请一辆机动车免费通行;
(四)社会公共服务执勤车辆,如公安、消防、急救、抢险、抢修(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等)、市容、卫生、邮政、银行运钞、垃圾清运等机动车辆(不包括快递车);
(五)由学校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服务车辆。
第六条 教职工免费车辆在校停车时长
教职工免费车辆每人每月允许在校停车时长为:每月天数* 12小时。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时长的,可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向保卫处提交申请(附件1)。
第七条 免费车辆的注册及变更
(一)申请免费停车,须办理注册手续。
(二)由车辆使用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车辆注册申请,并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机动车注册申请表》(附件2、3、4),并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保卫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对该车辆予以注册。
(三)各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报送材料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天津工业大学机动车注册申请表》须由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需要变更使用车辆的,由车辆使用人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变更车辆行驶证原件到保卫处办理变更。车辆信息一经变更,原车辆门禁权限注销。
(五)所有办理免费车辆注册手续的申请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车辆归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车辆归本人使用。
第三章 收费车辆管理规定
第八条 凡未注册的机动车辆确需进入校园的,由门禁系统扫描、记录其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入,驶离校园时须按计时方式缴纳相应费用。
第九条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文件有关规定,对未注册机动车辆按以下标准收缴相应费用:
临时出入停车 | 1元/半小时 |
昼间停车(7:00-19:00) | 15元(封顶) |
夜间停车(19:00-7:00) | 10元(封顶) |
注:15分钟内免费,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取费用 |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可办理包月注册服务
(一)在校经营服务、物流快递、长期合作单位、物业服务、能源保障、安防消防维保及其它各类外包服务单位等人员的校外车辆;
(二)学生车辆,原则上不提倡学生开车上学,对有极特殊情况确有需求的学生,需经三方(学生家长、学院、保卫处)审核,严格审批后可办理包月注册服务(附件5);
(三)教职工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停放的车辆,经所在单位同意,保卫处审批后,可在已录入的免费车辆基础上办理校内包月注册服务;
(四)其它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十一条 包月注册办理办法:
(一)教职工在免费车辆基础上办理的包月车辆,由个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机动车包月申请表》(附件6)提交至保卫处审批,缴纳包月费用后即可办理包月注册。
(二)其他人员申请办理包月注册的车辆,由校内主管单位汇总并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机动车包月汇总表》(附件7)连同相关材料统一提交保卫处审批,缴纳包月费用后即可办理包月注册。
第十二条 包月收费标准:
按自然月份的包月,具体收费标准:
停车场分类 | 包月分类 | 收费标准 |
道路停车泊位和地面公共停车场 | 包月停车 | 120元 |
包年停车 | 1000元 |
(教职工在免费车辆基础上办理的包月车辆收费标准为:60元/月、600元/年)
第十三条 门禁系统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第十四条 “车辆临时出入证”的使用说明和购买方式
(一)车辆临时出入证由学校统一印制,50张/本并印有连续编号,证上印制保卫处公章、天津工业大学车辆管理专用章。
(二)车辆临时出入证只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接待访客、开展活动、讲座等公务活动。
(三)车辆临时出入证的使用范围定义为单车、单次、单日内有效,由门卫收回并免费放行车辆。
(四)我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办公需要向保卫处购买车辆临时出入证,以校内转账结算凭证(黄票)结算(100元/本)。
(五)使用单位发放车辆临时出入证前,应手写车辆牌照号码和日期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信息不全或无公章的凭条,视为无效,不予免费放行。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私自转让或出售车辆临时出入证。
(六)使用单位发放车辆临时出入证时,应如实记录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工业大学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