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校舍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教学仪器设备安全、实验(训)室安全和实习实训安全等。
第三条 学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师生安全为中心,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防”,坚持“五同时”原则(各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职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消除盲点、清除死角”,形成多层面的全员全岗位安全责任体系,更好地统筹好安全与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工作,督导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委常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管理处、工程教学实习训练中心、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
第三章 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市教育两委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学校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负责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分管负责同志及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负责组织、指导对安全生产开展检查、排查、整治工作。
(二)分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主持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职责落实情况;督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带队对安全生产开展检查、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推动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和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三)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本场所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三)按要求开展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责令停止作业。
(四)督促本单位或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前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按时年检。
(六)对本单位和个人违章违规现象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师生员工(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周围环境及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有预判,对进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负责。
(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措施,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三)熟悉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整理设备器材和清理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四)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一条 外包服务人员(包含灵活用工人员、实习生)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周围环境及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有预判,对进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负责。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三)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整理设备器材和清理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四)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教育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市教育两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生产全覆盖检查;每年度向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开展应急演练等。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负责日常和重要时间节点的机关应急值守工作。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参考;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作为干部年度学习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新教师入职教育、教师日常教育培训内容。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查处学生违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食品安全、燃气安全、校舍安全、校车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水、电、气、特种设备等设施的安全运行;分析研判所涉业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负责将外包外租、分包转包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安全证书,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项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后勤员工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训,规范各类后勤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负责开展所涉业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整改工作。
(八)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处理预案和演练的培训指导。
(九)工程教学实习训练中心:负责健全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训教学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实训教学相关应急处理预案和演练的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实训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十)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监管;建立健全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报告工作,健全台账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相关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六)对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演练。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年度考核中,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内容和教职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在对各二级单位或个人开展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工作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把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及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适时组织自查、检查和督查。
第十七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在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工作时给予一定倾斜。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