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

天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马然发布时间:2023-12-29

天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天津市消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和部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全员化,保障消防安全。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履行对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员: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每年至少次主持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九)其他校级领导在分管及联系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消防安全台账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工作,以及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四)监督检查第三方消防服务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控制室值班、记录等,定期对消防设施组织检测和改造维修,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违规挪用、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疏散图、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和防火门,加强维护、检修,确保完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装饰装修工程报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党政同责,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还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楼内严禁吸烟、严禁做饭。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严禁在宿舍楼下周边、阳台、露台、外飘台(檐、棚顶)、配电间、竖井、弱电间、楼梯间、通道、室内消火栓箱等存放任何杂物,加强巡检,及时清除杂物;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学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我校各单位、各类建筑和场所均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并经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和派遣专职消防人员守护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组织第三方消防服务单位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类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必须有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参加。

驻校施工单位及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由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将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档案馆和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和住人。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科研中心、综合服务楼、餐厅、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审批,开展各项活动前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审批。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由第三方消防服务单位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必须向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校内出租房屋,必须与当事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出租单位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必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及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必须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各单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各单位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必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本单位消防车通道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本单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本单位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本单位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本单位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人员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将检查结果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楼内有无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人员必须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必须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必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九)防火巡查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必须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日常未妥善维护,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门有损坏,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违规使用各类电器的。

(十三)楼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救援机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等各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必须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必须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单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必须进行不少于四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四)各单位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需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学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位消防安全培训。

各单位对教职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的实验室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及维修,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津工大[2015]2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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