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公安局规定,我校对校内监控摄像头,摄录内容查询要求及流程规范如下:
1. 查询人须出示由天津工业大学保卫处开具的《天津工业大学监控系统查看录像登记表》。
2. 查询人须由案件受理相关公安人员带领或出具公安机关开具的《受案回执》,并在我校监控中心按要求填写《监控查询登记表》。
3. 查询人查询监控录像期间,不得拍照、刻录、拷贝录像内容,如有需要应按要求填写查看录像情况回执,并将回执交回天津工业大学保卫处,由保卫处将录像内容提供给公安机关。
4.查询人如违反上述规定,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天津工业大学保卫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