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

天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

发布者:马然发布时间:2015-12-30

天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危险品与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45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天津市危险品与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津政令[2015]2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是实验室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管理、危险品与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是各相关处室、各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是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建立“校—院(处)—系—教师—学生”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单位;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单位;科技处是学校各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等的管理单位;后勤保障部是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单位,是实验室水电气、房屋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单位;各学院、直属部门是行政负责区域内实验室的安全责任单位。

第六条在保卫处设立“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科”,设立专职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实现危险品与化学品专项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㈠ 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指示精神;

㈡ 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等单位所需危险品与化学品的采购、存放、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工作的统一管理;

㈢ 制订、完善学校实验室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㈣ 指导和协调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危险品与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㈤ 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等单位有关危险品与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的完善和演练等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㈥ 组织危险品与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处室,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㈦ 负责全校的危险品与化学品台账的管理、文件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建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 协助制订、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㈡ 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

㈢ 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各学院、系、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的第一管理人。第一安全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一责任人和第一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

㈠ 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系和实验室三级)、应急预案、规章制度和台帐

㈡ 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内部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㈢ 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㈣ 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和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

㈤ 做好本单位危险品与化学品、危险废物、加热设备、高温设备、压力容器等管理工作;

㈥ 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九条各实验室需要根据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设立指定的责任人,负责该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

实验室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有:

㈠ 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㈡ 确定专兼职人员,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㈢ 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记录(包括一般化学药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气体钢瓶等的使用、放置及流转情况);

㈣ 根据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具体需要,对本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和学生、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

㈤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组织落实好安全隐患整改;

㈥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条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要时需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并配合各级安全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学院、直属单位需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在实验室内工作的教工均需定期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学生则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外来人员也需通过实验室必要的安全教育并经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二条危险品与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品与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对校内各学院、直属单位实验用危险品与化学品的采购、存放、使用、废弃等过程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封闭式的管理系统。在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下,各学院、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分级负责,认真做好危险品与化学品从采购、存放到使用、废弃的具体管理工作,坚持做好相关台账的建立和记录工作,组织好日常巡查、检查,维护好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所需的设备设施,实现危险化学品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的“四无一保”目标,建立剧毒品的“五双”管理制度。

保卫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品与化学品的购买审批管理工作,对全校范围内危险品与化学品的存放、保管、使用过程、后期处置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因不按照学校管理要求而造成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损失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对相应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且对该实验室负责人、所在单位相应负责人进行追责,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㈠ 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废弃物(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预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规定存放地,由各院(处)级实验室责任管理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置,不得随意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处置。

㈡ 对剧毒品废弃物,须在各院(处)级实验室管理部门、保卫处共同监督下进行专业销毁并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津工大[2014]167号)文件要求,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水电的安全管理

㈠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㈡ 未经允许,不得对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进行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㈢ 因工作需要,空调、计算机等设备需连续开机过夜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电热器、饮水机等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㈣ 使用危险性气体的实验室,实验室内所有电源开关、灯具必须为防爆型,不符合的要进行防爆改造

㈤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㈥ 所有实验必须有人照看,实验结束必须断电断水断气,原则上不允许通宵实验。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㈠ 实验室必须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有序摆放实验材料,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和易燃物,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进行娱乐活动等;

㈡ 实验室必须配一名安全管理员并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级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安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门卫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㈢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七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

㈠ 学校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退休教师为实验室安全巡视员,进行定期安全巡查和督导;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现象及其它安全隐患,将通过口头通知、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网上通报等方式告知学院或实验室;

㈡ 各学院、直属单位应自觉进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的定期巡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上报,分清责任并推动落实;

㈢ 各实验室应认真落实每日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定期上报所在学院、直属单位;同时要定期组织安全自查活动,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安全隐患整改

实验室要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如遇到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将整改计划上报上一级主管直至学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直至整改完毕。对各类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及所属单位做出相应处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需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生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事故所在单位必须如实撰写事故报告并上交保卫处,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试行)》(津工大[2015]17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危险品与化学品管理科”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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