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

天津工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者:马然发布时间:2015-12-07

天津工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守校纪校规,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三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校内非营业性大型活动管理、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校内人员100人以上及外单位来我校进行各类商业、文艺、体育、培训、考试、报告会等非教学类活动均视为校园大型活动,须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下列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举办,不适用本办法:

㈠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㈡ 学校主管部门和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教学活动。

  

第三章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校内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 校内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有关部门,校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㈡ 各类大型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要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㈢ 活动场所、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学校宣传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活动内容;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必须向宣传部门提供活动的详细内容、情况及涉及各类标语、展板等内容。

第九条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的确定,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教学活动。

  

第四章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批

第十条校内举办的非营业性大型活动依据本办法实施申报许可制度。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日前五个工作日按照工作流程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在校内举办的营业性大型活动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待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办,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营业性大型活动承办者负责活动安全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大型活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㈠ 《天津工业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

㈡ 安全责任人(2名以上)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㈢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注明安保人员、设备、器材等准备及使用计划;

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㈤ 活动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活动入口安检人员、活动秩序维持人员、车辆停放协调人员等)配置说明;

㈥ 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㈦ 活动场所管理者确定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

㈧ 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

第十三条几种情况,保卫处可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活动举办:

㈠ 申请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㈡ 曾在校园内举办活动违规且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或多次违规的;

㈢ 承办单位配备安保人员不符合活动规模要求的;

 承办单位配备安检设备、安保器材等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四条保卫处审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㈠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㈡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㈢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㈣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㈤ 入场票证查验设备、入场安防检验设备、安全检查措施;

㈥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㈦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㈧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等预案。

  

第五章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承办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国家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督促活动组织者落实安保措施的主要责任;任何人不得私自篡改、变更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保卫处负有协助、检查、督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承办者具体责任如下:

㈠ 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㈡ 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㈢ 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活动,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㈣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防恐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㈤ 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㈥ 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㈦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㈧ 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㈨ 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保卫处作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 审核申请材料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㈡ 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㈢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㈣ 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校规;

㈡ 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㈢ 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㈣ 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㈤ 遵守社会公德。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或者营业性大型活动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由保卫处与有关单位沟通,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活动举办;对未按规定整改或停止活动的单位,由保卫处上报学校相关领导并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主办大型活动没有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备案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卫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工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津工大[2015]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doc

  

                                                        天津工业大学

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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